首  页 >>钱欣葆维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

 警告形形色色的侵权者及侵权网站

 

 
  

    欢迎选用本网站作品,但事先必须征得作者同意。选用时不得篡改原作,不得不署作者姓名,应该按照规定邮寄样书和支付稿酬。

    已经有30多位抱有侥幸心理的剽窃侵权者被本人发现,并且掌握了他们的侵权证据。他们未经本人许可把我的原创作品选入书中和网站,还把作者姓名去掉或换上了他们的姓名或网名。有的剽窃者还对作品进行篡改,妄图掩人耳目。他们已经造成多项侵权。  

    1、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二章第一节“著作权人及其权利”,第十条第二项。署名权,即表明作者身份,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

    2、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二章第一节“著作权人及其权利”,十条第四项。保护作品完整权,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

    3、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[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]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。第二十九条[出版合同]图书出版者出版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,并且支付稿酬

    剽窃侵权者往往避重就轻,有的强调他们选用这些作品时原来就没有作者姓名,有的妄想给几倍的稿酬就想了结侵权事件。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、国家版权局颁发的《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》为武器,经过交涉,他们不得不给我写了道歉信,并且作了经济赔偿。有些侵权事件仍然在交涉中。如果剽窃侵权者故意刁难,不肯承认,不肯赔偿,就将他告上法庭。不管什么原因造成,侵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!作者维权理直气壮!

    《遭遇“剪手”》是本人一篇关于维权的文章,发表在《新闻出版报》,被中国作家协会的《中国作家网》选载。中国作家协会保护作家权益委员会还专门加了“附言”。

  

我遭遇的一般性侵权: (对于此类侵权本人比较宽容,寄样书、稿酬就可以了。)

   书中选入了我的作品,作品上有作者署名,选入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,出版后又没有给我寄样书稿酬。有的虽然在书的“告作者”中说“不知道作者地址”之类的话。按照版权法,实际上也是侵权。我发现有一本书中有我作品,已经出版6年,增印21次。我如果不是在出差时偶然发现,可能永远也不会拿到稿酬和样书。

我遭遇的严重性侵权: (此类侵权严重,不明真相的读者会以为是我剽窃了别人作品。)

    1、把我原创作品的姓名去掉,“变成”美国、新加坡作家的作品。去信后“译著者”有的已承认“错误”,作了赔偿。

    2、把我原创作品的姓名去掉,“变成”伊索寓言、古代寓言、民间故事。去信后有的主编已承认“错误”,作了赔偿。

    3、把我原创作品的姓名去掉,署上了别人的姓名。网络上尤其多见,有的已经得到解决,有的仍然在交涉之中

    4、把我原创作品的姓名去掉,篡改题目和篡改部分文字。有的已经得到解决,有的仍然在交涉之中,直到解决为止!

 

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人部分作品网页搜索   侵权与否一目了然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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